小区公共收益可抵物业费

时间: 2025-02-27 20:14:39 |   作者: 行业资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办法》明确,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共有部分,也可用于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房屋保险和体检等费用。

  3.为简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鼓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4.此外,公共收益需设专账及时公示收支情况,各区各街(镇)要加强监督,确保公共收益用于刀刃上。

  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用?下月起有新规定了。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携手其他三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共有部分,也可用于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房屋保险和体检等费用,为业主们的钱包减负。

  《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据了解,为解决公共收益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管理支出不规范等明显问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前几年“点题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真实的情况,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

  《办法》在经营和账户管理方面更明确,经营合同(协议)监管同步加强,公共收益使用程序则更加简化。

  利用居住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居住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居住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向区住建(和交通)局报备。

  鼓励业委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采取一次授权方式,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简化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

  作为业主,普遍关心小区公共收益怎么花。《办法》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能够适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居住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还首次提出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甚至可用于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另外的事项支出,为业主提供了更多选择。

  在财务审计方面,为避免增加公共收益年度审计费用,《办法》采取了分类施策的策略。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办法》还增加了“业账社审”条款,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做审核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日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专题培训,确保《办法》能准确运用。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公共收益管理,以居住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并设专账,及时线上线下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各区各街(镇)结合日常物业管理、“双随机”检查、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监督,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清查、审计、移交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理,为业主带来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公共收益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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