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费内容知识普及

时间: 2024-05-12 17:18:35 |   作者: 行业资讯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的说法都不准确,那到底应该是怎样的说法呢?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还会涉及“代收代交费用”,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各个费用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共服务费能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至于业主最为关心的,我房子空关没有住,到底要不要交费,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有很多业主疑惑,明明买了地下车库停车位,或者出了停车位的租金,那这个汽车停放费又是什么呢?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而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来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能够适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现在各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代办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理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正常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

  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允许超出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同时细则中也明确规定,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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